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依据《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工作责任感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提高广大市民幸福指数为出发点,围绕培育物业服务市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着力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维护物业服务双方主体利益,确保物业服务区域的和谐与稳定,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平安、和谐、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二、建立市、区(市、县)、社区服务中心三级服务管理机制
(一)市级:一是成立贵阳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司法、财政、城管、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文明、质监、人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专业经营单位组成。负责研究我市物业服务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机制,决策、部署物业服务管理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部署、决定,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管理重点难点问题。二是在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加挂“贵阳市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增加负责统筹、协调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职责。
(二)区(市、县)级:一是进一步充实物业管理行政力量,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监督新建项目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案,指导、监督居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监管本辖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二是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职责相近事业单位加挂“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牌子,所需编制分别在各区(市、县)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确保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增加负责统筹、协调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职责。
(三)社区服务中心: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综合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综合协调服务功能,负责会同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纳入管理范畴,指导、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辖区内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依法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协调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研究、制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的改造方案和管理模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明确部门职能,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全市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拟定物业服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章、制度、措施,指导各区(市、县)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处物业服务纠纷,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服务等级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二)规划部门: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确保物业服务用房不设于无自然采光通风的地下室,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他基本使用条件,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关,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及竣工核实阶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成停车场(库)、生活购物场所、幼儿园、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依法牵头查处擅自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规行为。
(三)城管部门:协助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乱搭乱建、占用公共场地(通道)纠纷进行查处,对乱设摊点、乱设墙体(户外)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建立投诉响应机制,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拒不整改的限期依法予以拆除。
(四)公安(交警、消防)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和业业主委员会加强停车场(库)、流动人口、养犬等的服务管理,做好防抢、防盗、防火、防交通事故等工作,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停放载有危险品车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以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并指导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收费和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协调处理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纠纷。
(六)工商部门:对利用住宅性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批,严厉查处住宅区内无照经营、非法经营的行为。
(七)质监部门: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及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建立电梯故障排除机制,设立应急响应时间和处理程序,建立健全维修专业人员培训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电梯等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八)生态文明部门:严格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法查处噪声、油烟、废气污染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人防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及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
(十)司法部门:制定受理、审理物业服务纠纷的简易程序,加大对生效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的执行力度,依法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制定设施设备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服务,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制定物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与流程,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努力提升业主满意度,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监督,协助社区作好服务区域内要求配合的相关工作。
(十三)物业管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十四)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受理业主和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行业监管,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社区服务中心配合:
(一)加大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规范物业项目承接验收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期限管理,未按要求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续的,依法注销物业服务资质。
(四)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注销物业服务资质。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或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服务管理区域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以满足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七)建立物业纠纷调处机制,加强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处,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
五、充分发挥业主的自治作用
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社区加大对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让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事务进行共同决策。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广大业主利益,依据属地社区的意见,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取消业主委员会备案。
六、加强引导,推动老旧住宅区的服务管理向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区(市、县)政府牵头,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结合辖区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居住人口规模、服务区域相对封闭等因素,对老旧住宅区划定服务区域,按照“量力而行、分年度实施、所需经费由市、区(市、县)两级承担”的原则,投入资金实施“出新工程”,对区域环境和配套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出新工程”完毕后,有条件的服务区域,由社区就服务费用等事项征求业主同意后,面向社会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条件不成熟或业主不同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区域,由社区、区城管部门、区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推选业主代表)共同组成管委会,对服务区域实施日常服务管理。
七、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培育,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奖励政策:属地政府应对保障性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区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维护稳定、社区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奖励。
(二)税收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八、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
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完善企业信誉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评比,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示范项目评比、从业人员培训、市场监督检查,推动我市物业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015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