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贵阳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统筹相关部门资金,设立贵阳市呼叫中心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推进呼叫中心产业发展。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重在体现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投资项目由贵阳市呼叫中心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评估,报贵阳市呼叫中心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2014年市政府安排1亿元作为股权投资基金,其中,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别安排35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技局分别安排1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适时退出”的原则,采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运作和循环使用的管理模式进行实施。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资本的30%。除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重股权激励方式,鼓励采取多元化投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呼叫中心的带宽、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专业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国有股权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并在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
第三章 项目选择与投资决策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属公司及项目建设地点在贵阳市。
(二)属于呼叫中心产业范畴的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等领域的产业项目、园区建设、人才支撑体系和配套研究体系。
(三)项目应已形成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贵阳实施产业落地,并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第十条 项目选择根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先评估、后审议的程序进行筛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从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产业带动作用、投资规模、投资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是否纳入股权投资范围。
第四章 资金的投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专业管理机构的书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协议当事人,投资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方式,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资金管理、退出方式以及其他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十三条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以及资金申请文件等材料,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专业管理机构在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开设的股权投资基金专户,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向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市政府对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适时退出,退出资金重新纳入股权投资基金专户循环使用,由此产生的分红也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未投出部分产生的利息计入股权投资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程序:专业管理机构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呼叫中心产业发展动态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股权退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业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股权退出工作。
第五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选择及委托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内部激励和风险管控机制。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在产业资金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第十九条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专业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年度委托管理费用。申请额度按照全年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如下:投资当年按实际投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投资后第二年到退出每年按投资额的1.5%收取管理费。如果项目退出时有投资收益,管理机构收取投资收益的20%。
第二十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委托管理费用可在呼叫中心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入和退出单独进行核算,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完整保存股权投资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审定;负责对专业管理机构的审定;负责股权退出意见的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申请;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入、管理、退出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审核国有股权退出计划,组织股权退出工作,对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资金及管理费用,并与有关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协议要求,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股权退出建议,按照要求实施股权退出,及时将退出资金缴入股权投资基金专户等。
第八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用于以下范围:
(一)被投资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他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出资时,可以将不低于20%股权(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用于奖励创业团队和有关人员。
(三)形成的股权可以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可以为财政投入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本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本金利息之和。
第二十八条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股权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受托专业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受托专业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